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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2017-06-19 编辑:杨晶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以下简称“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全面实施后,在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共同努力下,2016年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成效显著,激发了办学活力,优化了学科结构,研究生教育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总结2016年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地区内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的统筹指导,引导学位授予单位增列本地区亟需、空白的学位授权点,硕士点增列以应用型为主;对学位授予单位拟增列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或学生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不同意其调整。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切实保证质量,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要按照《办法》规定,制订本单位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调整程序,并将实施细则报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纳入省级统筹增列。

  四、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单位,不能开展博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单位,不能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五、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省级学位委员会须将本地区当年调整结果发至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调整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报送材料应包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报告”“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撤销汇总表”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申请增列汇总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汇总表”),同时将汇总表Excel版发邮件至gn_xwb@moe.edu.cn。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要按照《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切实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加强对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指导,保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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